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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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于2022年5月10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3.52%股份的股东方东晖,在2022年5月13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已于2022年5月10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3.52%股份的股东方东晖,在2022年5月13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姜晏先生,汉族,1975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注册会计师(执业)。1998年6月至2000年12月,历任杭州拱墅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助理、项目经理等职务;2001年1月至2004年6月,任浙江兴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高级经理;2004年7月至2011年11月,任杭州明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人;2011年12月至2015年6月,任浙江普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人;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任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分所副所长;2016年3月至2020年8月,任杭州泛优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合伙人;2020年8月至今,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现兼任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灿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豪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姜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姜晏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议案1.08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除议案1.08外,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5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5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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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顺利完成监事会换届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同意选举钟金才(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为配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护参会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参会人员的健康安全,减少人群聚集,降低公共卫生风险及个人感染风险,建议股东优先选择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如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有疑问,可发送至公司投资者关系邮箱拨打投资者热线,公司将及时予以解答。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 问询函》的公告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20103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审核问询问题。

公司作为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松柏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翔安火炬园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禾祥西支行分别作为乙方,安信证券作为丙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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